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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產品介紹 銀行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即開證銀行(我行)依照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承諾在符合信用證條款情況下,憑規定的單據,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進行承付;或授權另一銀行進行承付;或授權另一銀行議付。 二、產品優勢及特點 (一)信用證期限分為即期和遠期,遠期期限不固定(一般在1年以內),常見的有30天、60天、90天,客戶可以根據商業需要靈活選擇; (二)開立信用證相當于為出口商提供了商業信用以外的有條件付款承諾,增加了進口商的信用,進口商可據此爭取到比較合理的貨物價位; (三)變商業信用為銀行信用,銀行的介入可以使貿易本身更有保證,通過單據和條款,有效控制貨權、裝期以及貨物的質量; (四)對于使用授信開證的客戶,需要占用相應的授信額度,在開證后付款前可減少自有資金的占用。 三、適用客戶 進口信用證開立的適用對象為具備進出口經營權的企事業單位。開立進口信用證的客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當地外匯管理局頒布的《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內; (二)在我行開立人民幣或外幣賬戶; (三)在我行辦理的各類貸款及融資業務無不良記錄; (四)客戶準入標準應符合我行信貸準入政策要求。 四、業務流程 (1)受理客戶申請。向我行申請開立進口信用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1.如為首次申請開證,需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2.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申請書; 3.貿易合同; 4.代理進口協議(限于代理進口業務方式下); 5.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盡職調查。對企業基本情況及貿易背景進行調查,落實開證保證金等擔保措施,并與申請人簽訂開證合同等法律性文件。 (3)審查審批。對信用證申請書的內容進行技術性、合規性審查,并完成信貸審批流程。 (4)信用證開立。保證信用證條款合理、內容完整,對代理行風險、匯率風險、國家風險進行綜合分析,在國際結算系統完成信用證開立。 (5)信用證的修改與撤銷。信用證修改涉及增加金額和延長付款期限的情況,應以增加后金額和延長后付款期限履行信貸審批手續。信用證撤銷后,原開證額度可相應恢復,已收取的保證金退還給開證申請人。 (6)到單審核。收到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后,我行遵循信用證所適用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依照“單證一致、單單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則審核單據,并出具審單意見。 (7)付匯及拒付。對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我行應在合理的時間內辦理承兌或付款手續,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當地外匯管理局報送相關數據并辦理其他國際收支申報事宜。對存在不符點的單據,聯系申請人是否接受單據。對拒絕接受的單據,必須在收到單據后五個工作日內向寄單行發出拒付通知,并等待交單行的進一步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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